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虎检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 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7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虎林市**派出所,住黑龙江省**市**乡**家属区。2020年1月2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由虎林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虎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8日,被告人崔某某与小木河林场签订45亩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该地分为两块,其中一块位于小木河林场施业区42林班14小班。2017年的某日,被告人崔某某用自家宁波454拖拉机将此地块南侧的草甸子扩地头非法开垦耕种大豆。依据双鸭山市名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崔某某非法开垦林地面积为153亩。因该鉴定意见的面积包含了崔某某地邻李某某的耕地15.77亩及崔某某与小木河林场签订承包合同的土地25亩,故被告人崔某某实际非法开垦林地112.23亩。
经侦查,被告人崔某某于2020年1月2日被虎林市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到案经过,现实表现,情况说明,土地承包合同;
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朱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双鸭山名宣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开垦林地112.23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崔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虎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春霞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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