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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664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安丘市**街道**村,住**村**号。199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安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2月18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崔某某多次从京东商城平台购买用于组装枪支的射钉枪、枪管、枪托、瞄准器、卡箍管等零部件,后经自己加工、组装枪形物一支。经鉴定,被告人崔某某组装的枪形物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非法制造枪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彩英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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