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Z1027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5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现住榆阳区景泰五金市**号楼**号,个体。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报经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崔某某从2019年开始在榆阳区景泰五金市场经营的门市内销售通过其弟崔清维(崔清维,男,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人,寻找未果)等人购进的假冒“SKF”品牌轴承,销售金额26577元,后公安机关从其门店及库房内查扣未销售的3058套“SKF”轴承。经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认定:所查获轴承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经榆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共计价值1192483.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表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证言;
3、被告人崔某某供述;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商标法的规定,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未销售货值为1192483.5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春丽
检察官助理:殷壮壮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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