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重婚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崔某某从2007年09月份开始,明知刘某与河南省确山县**镇**村委**组村民杨某某有婚姻关系,并办理有结婚证,但仍与刘某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并于2008年育有一女。刘某在与杨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崔某某与刘某仍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十多年,发生事实婚姻,涉嫌重婚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政治面貌证明、党员信息查询、人设局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查询、到案经过、报案材料、杨某某与刘某的结婚证、户口本、结婚登记申请书、确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证明;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明知刘峰是有配偶的人,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耕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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