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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9〕13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5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7195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住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村,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崔某某以防止野猪残害庄稼为由,用铁丝及木桩在老房子门前的玉米地边上私自架设电网,并将电网连接通电。2019年7月17日下午,黄某某进山打猪草时,触碰了崔某某老房子前玉米地边上的电网,触电身亡。经陕西佰美法医鉴定所鉴定,黄某某死亡原因系电击。

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私设电网,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红彬

     2019118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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