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林院公诉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园区**村**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4月18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8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与和林格尔县公安局看守所。
本案由和林格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下午18时40分左右,被告人崔某某驾驶黄色红岩牌拉土车(车牌号:蒙A*****)在倒土过程中将和林县**乡**营村民马某某的院墙刮倒,院墙倒下后将被害人于某某压在院墙和大车中间,被害人于某某当场死亡。经(和)公(物)鉴(刑尸检)字【2020】0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检验:死者于某某系因胸腹部外伤致肋骨多发性骨折、脊柱骨折和重度肝破裂,引起急性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因疏忽大意,对应当预见的危险而没有预见,从而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晓霞
检察官助理:贾远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和林格尔县公安局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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