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一部刑诉〔2020〕Z695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9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房。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20年4月2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在珠海市吉大新天地大厦门口,将一支大麻电子烟油以人民币280元价格贩卖给了廖某某。
2、2020年3月24日,贩毒人员叶某某通过徽信向被告人崔某某购买大麻电子烟油,商定交易价格一支大麻电子烟油人民币280元。后被告人崔某某联系国外的上家SH** **购买大麻电子烟油、精油、精油膏、香皂、浴盐等物品,欲收到货后将电子烟油贩卖给叶某某,剩余的货物放上淘宝网进行售卖。2020年4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南屏**号接收SH** **从美国田纳西州邮寄来的包裹时被民警抓获,当场从被告人崔某某持有的包裹搜出电子烟油12支、精油9支、精油膏3盒、香皂5块、浴盐7个等物品。经鉴定,查获的精油检出大麻二酚、四氢大麻酚成分,净重227.51克;精油膏检出大麻二酚、四氢大麻酚成分,净重66. 89克;电子烟油检出大麻酚、大麻二酚成分,净重2.0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叶某某的证言;3.书证;4.物证;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走私、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虹
2020年8月5日
附:1.本案卷宗二册,光碟六张;
2.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3.随案移送苹果手机一部,请法院一并判决。
4.《认罪认罚具结书》、情况说明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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