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经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崔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从2019年4月底开始收受微信昵称为“崔**”、“育*”、“江*”、“漂洋**”等人非法投注“六合彩”,再将收到的“六合彩”赌款转给上线庄家“福*”的报票的方式进行赌博,王某某(不起诉)偶尔协助崔某某核对六合彩的投注及提供意见。通过对崔某某的微信、支付宝转账以及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聊天通话记录等统计,崔某某从参与“六合彩”至被抓获共非法收受下线“六合彩”投注额为7553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赌资数额累计75535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亦凤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电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碟贰张。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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