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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赌博案)_昭阳区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巷**号**组。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30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阳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彭某某、陈某某(五人另案起诉)崔某某等人于2019年6月下旬以来,相互邀约、职业性多次在昭阳区**小区**号门市及昭阳区**街**茶室内,使用扑克牌以“翻金花”、“斗地主”等方式进行赌博。6月28日王某某、黄某某、彭某某、崔某某、陈某某、阳某某等人被民警查获,王某某、黄某某、彭某某、崔某某、陈某某、阳某某等人赌资累计五万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投案自首、判决书等书证,2.扣押现金等物证,3.阳某某、陈某某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察、辨认笔录等证据,5.证人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多次与他人相互邀约、聚集赌博,涉赌资金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怀明

检察官助理:李艳婷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2张;

3.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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