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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赌博案)_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公诉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崔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25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鹤山市**镇**村**队**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鹤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陈连强的见证下对被告人崔某某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崔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崔某某在其经营的鹤山市**镇**村**理发店内通过电话和微信接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收取投注款后转给上家吕某某(另案处理),崔某某抽取投注款的10%作为个人非法所得。2018年10月30日至2019年10月26日期间,崔某某共接受28名参赌人员投注,共计与吕某某之间微信转账赌资人民币(下同)161445元,崔某某从中获利10135元。2019年10月29日崔某某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崔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纲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在鹤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十一册

3.作案工具手机一台,随案移送,建议依法没收。纸张二十四张(已附卷)、“六合彩”资料、日历各一本,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以及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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