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559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4001962********,朝鲜族,大学文化,原珠海**公司媒体研究智库成员,**广播电视台副总编辑、副台长、广播电台台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房。因贪污嫌疑,于2019年9月24日被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罪,经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2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0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崔某某利用其担任**广播电视台副总编辑、副台长、广播电台台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安排广播广告部李某甲(另案处理)和广播综合部张某甲虚构广播年终客户答谢会、广播广告客户联谊活动等事项,经报请被告人崔某某等人审批同意后,通过李某甲联系的**公司(后更名为**公司,下称**公司),**公司(下称**公司)、**公司(后更名为**公司,以下分别简称**公司、**公司)骗取**广播电视台公款共计人民币253.97万元。上述公司扣除税费后,由李某甲提现将款项交给被告人崔某某。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12月,被告人崔某某安排李某甲虚构年终客户答谢会的活动,通过**公司骗取**广播电视台活动经费人民币15万元。
2.2010年12月,被告人崔某某安排李某甲虚构购买礼品回馈客户活动,通过**公司骗取**广播电视台活动经费人民币5.87万元。
3.2011年1月,被告人崔某某安排张某甲虚构“**”CD碟制作事项,由李某甲通过**公司骗取**广播电视台制作经费人民币15万元。
4.2011年2月至3月,被告人崔某某安排李某甲虚构广播广告春季客户招商说明会活动,通过**公司骗取**广播电视台活动经费人民币6万元。
5.2011年4月,被告人崔某某安排张某甲虚构按进度支付“**”CD碟制作费事项,由李某甲通过**公司骗取**广播电视台制作经费人民币10万元。
6.2011年8月,被告人崔某某安排李某甲虚构广播客户联谊活动,通过**公司骗取**广播电视台活动经费人民币18.8万元。
7.2011年12月,被告人崔某某安排李某甲虚构广播市外广告代理招商会活动,通过**公司骗取**广播电视台活动经费人民币14.5万元。
8.2011年12月,被告人崔某某安排李某甲虚构广播年终客户答谢会活动,通过**公司骗取**广播电视台活动经费人民币25万元。
9.2012年8月至9月,被告人崔某某安排李某甲虚构广告客户维护活动,通过**公司骗取广播电视台活动经费人民币18.6万元。
10.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崔某某安排李某甲虚构市外广告代理公司拜访活动,通过**公司骗取**广播电视台活动经费人民币19.8万元。
11.2013年1月,被告人崔某某安排李某甲虚构客户联谊及2013年招商说明会活动,通过**公司骗取**广播电视台活动经费人民币23.8万元。
12.2013年8月,被告人崔某某安排李某甲虚构广播广告客户联谊活动,通过**公司骗取**广播电视台活动经费人民币22.8万元。
13.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崔某某安排李某甲虚构客户维护活动,通过**公司骗取**广播电视台活动经费人民币15万元。
14.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崔某某安排李某甲虚构2014年广播广告客户联谊活动,通过**公司骗取**广播电视台活动经费人民币25万元。
15.2014年8月,被告人崔某某安排李某甲虚构广播重点客户维护活动,通过**公司骗取**广播电视台活动经费人民币18.8万元。
(二)2011年底,被告人崔某某利用担任**广播电视台副总编辑的职务便利,授意广播电视台广播新闻部主任张某乙以虚报冒领通讯员稿费方式每月套取公款人民币6000元给其本人。张某乙安排广播新闻部内勤黄某某按照被告人崔某某要求,在每月填报通讯员稿费时虚列人民币6000元通讯员稿费,经被告人崔某某等人审批后在广播电视台报账,再将现金交给被告人崔某某。经统计,2012年3月至2016年3月,黄某某先后43次将经被告人崔某某审批的通讯员稿费发放表在**广播电视台报账,套取通讯员稿费现金共计人民币25.8万元。张某乙领取后全部交给被告人崔某某。
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崔某某被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2.证人李某甲、张某乙、黄某某、王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崔某某的干部履历表、任职文件、银行资金流水、记账凭证、支票单据、广播电视台稿费发放表及支出凭证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279.7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并退出部分赃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谦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10册及拘留证、逮捕证各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告人崔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人民币112.82万元,请一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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