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龙检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3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某某**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某某**街**号楼**单元**室)。1991年8月9日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大庆市龙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5年5月23日减刑释放;2016年1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卧里屯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9年8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卧里屯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8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卧里屯分局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大庆市公安局八佰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庆市公安局八佰垧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八佰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崔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1.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崔某某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在大庆市龙某某**号楼下向任某某贩卖冰毒0.3克。
2.2019年11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在大庆市**洗浴前停车场准备向张某某贩卖冰毒四包,由于张某某想暂时赊账导致二人交易失败。后公安机关在大庆市龙某某**车间将被告人崔某某抓获,在被告人崔某某羽绒服兜里搜出四包冰毒疑似物,四包冰毒疑似物称量结果分别为0.2672克、0.2480克、0.2391克、0.2529克,四包共计1.0072克。经鉴定,四包冰毒疑似物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综上,被告人崔某某贩卖冰毒1.307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侦破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被告人崔某某户籍证明及犯罪记录调查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材料、照片、被告人崔某某非党员证明、大庆市公安局卧里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张某某、某某涛、黄某某、任某某证言;
3.被告人崔某某供述和辩解;
4.(庆)公(刑技)鉴(毒化)字[2019]1393号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称量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崔某某系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龙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孟春光
检 察 员 :刘佰东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光盘7张;
3.卷宗和证据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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