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二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2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川县,住龙川县**镇**楼**楼**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龙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崔某某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崔某某得知魏某富需要购买毒品冰毒,通过微信联系上线贩毒人员叶某辉(已逮捕),多次将毒品冰毒贩卖给魏某富。其中,2019年10月21日7时20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通过微信接收魏某富毒资人民币800元,即联系上线卖家叶某辉将毒品冰毒放置到指定地点,后由魏某富取得毒品,此次交易冰毒约重0.3克,被告人崔某某获利200元。2019年10月24日凌晨3时10分,被告人崔某某通过微信接收魏某富毒资人民币800元,即联系上线卖家叶某辉将毒品放置到指定地点,后由魏某富取得毒品,此次交易冰毒约重0.3克,被告人崔某某获利200元。2019年10月26日凌晨1时50分许,被告人崔某通过微信接收魏某富毒资人民币800元,即联系上线卖家叶某辉将毒品放置到指定地点,后由魏某富取得毒品,此次交易冰毒约重0.3克,被告人崔某某获利200元。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崔某某在龙川县人民法院旁边一麻将档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苹果手机1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情况表、手机截屏图、现场检测报告书、电话通话清单;
3.证人魏某富的证言;
4.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
5.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交易记录数据、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明知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崔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果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在龙川县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