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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贩卖毒品案)_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崇检刑诉〔2021〕58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81********,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资中县********号,无业。2019年6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行政拘留,2020年9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崇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贩卖毒品,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被告人崔某某在崇州市隆兴镇徐家渡大桥附近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约0.2克冰毒,通过微信收取毒资300元。

2020年9月9日、9月11日被告人崔某某分两次在大邑县沙渠镇东岳花苑小区卖给吸毒人员蔡某某约0.8克冰毒,通过微信收取毒资860元;2020年9月14日,再次通过微信收取吸毒人员蔡某某毒资200元,贩卖给其冰毒0.1克,二人商定在崇州市拉菲酒店附近交易,因吸毒人员被公安机关挡获未完成交易。

2020年7月10日至2020年9月14日,被告人崔某某分八次,于崇州市大划镇公立卫生院附近、大邑县沙渠镇东岳花苑小区、崇州市滨河路“重庆何婆婆火锅店”等地卖给吸毒人员任某某共计冰毒约2.65克,通过微信收取毒资2630元。

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崔某某在大邑县沙渠镇东岳花苑小区被公安机关挡获,同时,公安机关在其所有的川A*****牌大众轿车上查货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23袋共计净重5.3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等笔录;7.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钟娇莹

                              2021年2月5

                        

附件: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崇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提讯证1张、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换押证1式4联;

4.在案扣押冰毒23袋、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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