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307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02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区**胡同**号。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6月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9月27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19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湾仔作物路**号**住宿**房内,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购毒人员李某某、林某某的毒资人民币800元后,将随身携带的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分成两小包,将其中一小包冰毒贩卖给李某某、林某某。随后被告人崔某某与李某某在**房内将该包贩卖给李某某和林某某的冰毒吸食完毕。
2019年6月8日2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湾仔作物路**号**住宿**房内,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购毒人员李某某、林某某的毒资人民币900元后,再次贩卖一小包冰毒给李某某和林某某。随后林某某将该包毒品分出一小包放入手提包内,剩下一小包放在**房间桌面上。当天,民警在**房内抓获被告人崔某某,从林某某手提包内查获一小包净重0.15克的白色晶体状物质(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房桌面上查获一小包净重0.02克的白色晶体状物质(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2.证人李某某、林某某的证言;3.书证;4.物证;5.鉴定意见;6.辨认、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园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三册随案移送;
3.手机一部随案移送,请一并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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