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公诉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02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益阳市资阳区**镇**村**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4月28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12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20年3-4月期间,被告人崔某某为免费获得甲基苯丙胺吸食(俗称:冰毒),两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田某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24日21时许,田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崔某某欲购买甲基苯丙胺,并微信转款350元给崔某某,崔某某收到钱后转账给“刀哥”(身份不详),后崔某某在“刀哥”指定的赫山区朝阳市场电子显示屏下找到了一包卫生纸包着的甲基苯丙胺(约0.5克),后二人一同在崔某某家中吸食。
2.2020年4月16日22时许,田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崔某某欲购买甲基苯丙胺,并微信转款300元给崔某某,崔某某收到钱后转账给“刀哥”,后崔某某在“刀哥”指定的赫山区朝阳市场电子显示屏下找到了一包卫生纸包着的甲基苯丙胺(约0.4克),后二人一同在崔某某家中吸食。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20年2-4月期间,被告人崔某某在益阳市资阳区**镇**村的家中多次容留田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崔某某在自己家中容留田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20年3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在自己家中容留田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20年4月13日24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在自己家中容留田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4.2020年4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在自己家中容留田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5.2020年4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在自己家中容留田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6.2020年4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在自己家中容留田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崔某某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田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两年内多次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崔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崔某某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贩卖毒品罪有期徒刑九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容留他人吸毒罪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胜赢
检察官助理:姚剑青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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