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1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市丰满区,住吉林市**区**乡**村**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崔某某利用自己曾在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的身份,谎称投资理财产品可以获取高额利息及免费旅游,于2017年至2019年3月间,先后收取投保人张某某、李某甲、宋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惠某某、郜某某、黄某某的现金后,给投保人出具虚假的投保收款凭证,共骗得人民币9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破案经过、保险单及收款凭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李某甲、宋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惠某某、郜某某、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玉平
2020年1月17日
附: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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