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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诈骗案)_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棱检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崔圣丹,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2198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捕前住绥棱县**楼**单元**室。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绥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11月12日本院对其批准逮捕,当日由绥棱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绥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圣丹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8月份,被告人崔圣丹以把鲁某某办到绥棱县人民医院合同制职工编制的名义,骗取鲁某某人民币1.4万元。

2.2018年3月份,被告人崔圣丹以把杜某某办到绥棱县人民医院合同制职工编制名义,骗取杜某某人民币5.5万元。

3.2018年4月份、12月份,被告人崔圣丹以把唐某某、赵某某办到绥棱县人民医院合同制职工编制的名义,分别骗取高某某亲属唐某某人民币2万元、赵某某人民币3万元。2019年6月14日,崔圣丹以继续给高某某亲属唐某某、赵某某办工作的名义骗取高某某人民币1万元。

4.2018年5月份,被告人崔圣丹以把修某某办到绥棱县人民医院合同制职工编制的名义,骗取修某某人民币2.7万元。

5. 2019年月5份左右,被告人崔圣丹以给王某某办到绥棱县**乡**村村长的名义,骗取王某某人民币2.3万元。

被告人崔圣丹共骗取人民币17.9万元,用于个人日常花掉。

2019年10月11日绥棱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在崔圣丹家中将其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转帐记录等;

2.证人孙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鲁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崔圣丹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圣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绥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秀凤

202019

附:

    1.被告人崔圣丹现羁押于绥棱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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