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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诈骗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高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4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因涉嫌诈骗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6月1日被高陵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崔某某为偿还赌债,化名“王某甲”,虚构可以给人介绍向**管委会食堂供菜的事实,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供应商李某某、王某乙、樊某某后,以需要交保证金、打点人员、办理粮油证给李某某等三人办理供菜为由,多次骗取李某某等三人共计21280元,赃款用于赌博和日常消费,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身份证明等;2.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李某某、王某乙、樊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被害人212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蒲玉艳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被羁押在高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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