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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19〕433号之三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011979********,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村。被告人崔某某曾因犯赌博罪,于2016年7月22日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七千元,于2016年8月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崔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8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7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间,被告人崔某某与他人结伙在湖南省郴州市、山东省青岛市,采取“一人摆摊下象棋残局,其他人冒充路人当棋托吸引被害人参与,在被害人下棋时候故意指点被害人下棋,导致被害人输棋,并在现场使用支付宝、微信为被害人兑换现金”的方式实施诈骗4起,共骗取吕某某张某某等人人民币13700元,具体分述如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2018年6月30日2时许,被告人崔某某与他人结伙在湖南省郴州市一停车场,通过下象棋残局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吕某某人民币2600元。

2.2018年6月18日4时许,被告人崔某某与他人结伙在湖南省郴州市一停车场,通过下象棋残局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000元。

3.2018年8月7日19时许,被告人崔某某与他人结伙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香江路地下商场东侧路边,通过下象棋残局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任某某人民币4500元。

4.2018年8月9日17时许,被告人崔某某与他人结伙在山东省青岛市经济开发区家佳源西门一丰堂大药房门前,通过下象棋残局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4600元。

2019年1月8日,被告人崔某某依法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崔某某在公安机关主退还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释放证明、发破案经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吕某某张某某、任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东权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应当共同对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瑶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在居所候审,联系电话:17861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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