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崔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7〕2489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2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安徽省五河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8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1月7日移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同月29日交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地铁大沙地站C出口附近,冒充新加坡人向被害人罗某某问路,谎称境外银行卡在本地不能使用,向被害人罗某某借用银行卡等候朋友汇款。期间,被告人崔某某使用移动电话假装与朋友联系,并自制虚假汇款信息,以款项需要24小时后才到账为由,向被害人罗某某借钱骗走其现金人民币1000元。

2017年8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在本区大石街广州地铁会江站出口附近,冒充新加坡人向被害人黄某某问路,谎称境外银行卡在本地不能使用,向被害人黄某某借用银行卡等候朋友汇款。期间,被告人崔某某使用移动电话假装与朋友联系,并自制虚假汇款信息,以款项需要24小时后才到账为由,向被害人黄某某借钱骗走其现金人民币3000元。

2017年8月4日20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在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周六福珠宝店附近,冒充新加坡人向被害人李某某问路,并使用移动电话假装与朋友联系,请求被害人李某某陪伴等候朋友。期间,被告人崔某某谎称境外银行卡在本地不能使用,欺骗被害人李某某支付人民币3000元为其购买周六福足金戒指一枚。事后,被告人崔某某以出去拿钱为由逃离现场。

2017年8月7日,被告人崔某某在本区大石街**村**街**号**楼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缴获上述足金戒指一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对其判处宣告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杨金丹

2017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移动电话两台,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请依法判处。

4.依法扣押的赃物周六福足金戒指一枚,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李某某。

5.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赔偿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1000元。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7.《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8.《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