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19〕751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7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山东省高唐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高唐县**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崔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等地以冒充女子在QQ、微信上交友的方式,编造工作需要借款等理由,骗取位于北京市昌平区**街道**村**号的刘某某(男,25岁)人民币18万余元,用于网络赌博。
2019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崔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等地以冒充女子在QQ、微信上交友的方式,编造姨夫姨妈离婚需要用钱等各种理由进行借款,骗取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镇**村的袁某某(男,28岁)人民币1.7万余元,用于网络赌博。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崔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欠条复印件、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流水、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照片及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袁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据:110接处警记录、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山山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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