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云检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27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扬州市邗江区**街道**号,现住连云港市连云区**号**室。被告人崔某某因犯盗窃罪,2014年10月24日被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15年1月2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崔某某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0月15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崔某某以帮助被害人肖某某(女,31岁)的丈夫办理销案、取保候审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52300元,诈骗所得被被告人崔某某用于其日常消费和偿还其个人欠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肖某某、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兵辉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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