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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诈骗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9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从事二手车生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怀远县**镇**村**号。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7月被行政拘留八日。因本案,于2020年2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5日至2月9日,被告人崔某某通过微信发布销售口罩的虚假信息骗取他人信任,后以支付购买口罩款、定金的名义,分别骗得被害人陈某甲、方某某、陈某乙人民币3000元、2500元、3126元。

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回。

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祎 

                        检察官助理:张丰

二○二○年三月十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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