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扶沟县公安局吕潭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5月份,被告人崔某某和被害人徐某甲在扶沟县看守所羁押期间相识,二人被释放后,在2019年9月至同年12月份,崔某某以能够帮助重新办理驾驶证等理由,骗取徐某甲16600元。案发后,崔某某自动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徐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前科证明、微信转账截图、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
2、证人徐某乙、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徐某甲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建议对被告人崔某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朱广东
王水明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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