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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崔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凌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81978********,壮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凌某某**局**,中共党员,住广西凌某某**镇**社区**小区**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12日被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凌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被告人崔某某投资期货失败后便开始向身边朋友借钱周转。2018-2019年间,崔某某在无偿还能力情况下,编造投资项目、购房等理由,并利用多本假房产证抵押给多名借款人,取得信任后获得借款3202553元供其使用,至今无法偿还。

1.2018年5月13日,被告人崔某某以帮亲戚还贷为名向杨某甲借款20000元,至今无能力偿还。

2.2019年年初,被告人崔某某编造投资**镇农村太阳能路灯工程项目,并将事先办好的假房产证抵押给滕某某,取得滕某某信任后获得借款,至今仍有430000元无能力偿还。

3.2019年5月,被告人崔某某编造购房及装修房子理由向杨某乙借款110000元,至今无能力偿还。

4.2019年5-11月间,被告人崔某某编造购房理由,并将事先办好的假房产证抵押给黄某某,取得黄某某信任后获得借款197863元,至今无能力偿还。

5.2019年6月3日、6月24日,被告人崔某某以还贷为由向杨某丙借款共100000元,但到期均未归还。同年11月21日-23日,崔某某为继续获得借款,编造购房和还贷理由,并将事先办好的假房产证抵押给杨某丙,取得杨某丙信任后获得借款共574200元,11月24日在杨某丙多次催促下崔某某还给杨某丙50000元,其余至今无能力偿还。

6.2019年6月25日、7月12日、8月15日,被告人崔某某三次共向邱某某110000元,但到期均未归还。同年9月7日,崔某某为继续获得借款,并将事先办好的假房产证抵押给邱某某,取得邱某某信任后获得借款50000元,至今无能力偿还。

7.2019年8月6日,被告人崔某某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让杨某丁到农业银行贷款100000元给其使用,杨某丁贷款成功后全部给崔某某,至今仍有50000元无能力偿还。

8.2019年9月,被告人崔某某编造投资阳光工程项目,并将事先办好的假房产证抵押给陈某某,取得陈某某信任后获得借款150000元,至今无能力偿还。

9.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崔某某以还贷为由,将事先办好的假房产证抵押给杨某戊,取得杨某戊信任后获得借款共485000元,至今无能力偿还。

10.2019年10-11月间,被告人崔某某编造投资理财项目叫杨某己投资,从杨某己获得借款179000元,至今无能力偿还。

11.2019年10-11月间,被告人崔某某编造投资理财项目叫薛某某投资,从薛某某获得借款400000元,至今无能力偿还。

12.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崔某某以还贷为由向岑某某借款50000元,至今无能力偿还。

13.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崔某某编造购房理由向吴某甲借款46500元,至今无能力偿还。

14.2019年11月21日-26日,被告人崔某某将事先办好的假房产证抵押给黄某甲,取得黄某甲信任后获得借款共299990元,至今无能力偿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吴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丙、杨某戊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方法骗取他人钱款320255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玉基

书记员:梁梓俊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量刑建议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房产证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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