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782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02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河南省南阳市(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3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3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崔某某为非法牟利,在各地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口罩紧缺的情况下,使用微信发布虚假的口罩销售信息,先后骗得身处本市白某某**街**号**房等地的蒙某某、冯某某等人向其转款购买口罩,并在收取上述人员款项后断绝与对方的联系,以此共骗得上述人员人民币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作案工具VIVO牌手机;
2.书证:抓获经过等;
3.被害人陈述:蒙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崔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翟 浩
检察官助理 刘 璐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及光盘三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VIVO牌Y93型手机一台,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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