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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崔志勇,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8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及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路**里**号。因犯诈骗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8年被原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于2019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志勇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崔志勇虚构和被害人李某某共同投资“平息投资”,以投资及给相关人员好处费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共计人民币190000元。后于2019年4月至5月间,退还被害人李某某共计人民币9000元。

2、2019年5月间,被告人崔志勇虚构可以将汉沽大田村一处厂房租赁给被害人董某某,以交纳厂房租赁费为由骗取被害人董某某人民币33000元。

3、2019年5月26日至28日,被告人崔志勇虚构可以将天津化工厂拆废铁工程承包给被害人卢某某、邓某某,以需先交纳工程定金以及办理车辆出入证为由,分三次骗取被害人卢某某、邓某某共计人民币41000元,后退还被害人卢某某、邓某某人民币5000元。

4、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崔志勇虚构可以将天津化工厂拆废铁工程承包给被害人郭某某,以需先交纳工程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10000元。

5、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崔志勇虚构可以将天津化工厂拆废铁工程承包给被害人徐某甲、黄某某,以需先交纳工程定金以及办理车辆出入证、请领导吃饭为由,分三次骗取被害人徐某甲、黄某某共计人民币32000元。

6、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崔志勇虚构可以将天津化工厂拆废电缆工程承包给被害人许某某,以需办理进厂证明及打点关系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许某某共计人民币38500元,后退还被害人许某某共计人民币15000 元。

7、2019年5月间,被告人崔志勇虚构可以将天津化工厂拆废铁工程承包给被害人王某甲,以需先交纳工程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20000元。后陆续退还被害人王某甲共计人民币9900元。

8、2019年6月间,被告人崔志勇虚构可以帮被害人徐某乙办理贷款,以办理贷款需先交纳贷款利息以及手续费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徐某乙共计人民币93930元。

9、2019年6月间,被告人崔志勇虚构可以帮被害人赵某某办理贷款,以办理贷款需先交纳贷款利息及手续费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某共计人民币2060元。

10、2019年6月间,被告人崔志勇虚构可以帮被害人裴某甲办理贷款,以办理贷款需先交纳贷款利息及手续费为由,骗取被害人裴某甲共计人民币2060元。

11、2019年6月间,被告人崔志勇虚构可以帮被害人林某某办理贷款,以办理贷款需先交纳贷款利息及手续费为由,骗取被害人林某某共计人民币6760元。

12、2019年6、7月间,被告人崔志勇虚构可以帮被害人刘某某办理贷款,以办理贷款需先交纳贷款利息及手续费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共计人民币6180元。

13、2019年6月间,被告人崔志勇虚构可以帮被害人裴某乙办理贷款,以办理贷款需先交纳贷款利息及手续费为由,骗取被害人裴某乙人共计民币12360元。

14、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崔志勇虚构可以将滨海新区汉沽新都汇西侧盖围墙的工程承包给被害人裴某丙、王某乙,以需先交纳图纸押金为由,骗取被害人裴某丙、王某乙共计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崔志勇共涉案14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492850元,案发前归还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8900元。被告人崔志勇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交易明细、房屋买卖合同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芦某某、郭某某等人的陈述;4.辨认笔录;5.被告人崔志勇的多次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志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志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志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崔志勇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崔志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崔志勇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柱

检察官助理:徐庆泉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崔志勇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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