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19〕678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61976********,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号**单元**室)。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日因病不能羁押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22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2018年10月24日因病不能羁押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19年8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分别于2019年7月28日、10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9日,被告人崔某某以能够帮助被害人刘某某亲属胜诉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民事财产保全案件,需要给领导好处费为由,骗取刘某某向其汇款人民币11万元。钱款被其个人使用。案发前崔某某向刘某某返款1万元。
经侦查,被告人崔某某于2018年5月14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银行转款凭证,看守所不予收押证明、医院病历,还款承诺书,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崔某某与刘某某聊天视频刻录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劲涛
201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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