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3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和某某,住山西省榆次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崔某某在和某某微帮办上看到被害人杜某某发了一条征婚信息后,主动用自己的微信昵称为“开开心心”账号为“an1552510****”的微信添加杜明****,双方通过微信****,崔某某谎称自己是女性,名叫杜某某,并编造该父亲名叫杜某甲,该母亲叫张某某,家住和某某**小区**号楼**单元**楼**,利用网恋关系取得信任实施诈骗。在2019年9月2日至2019年10月26日期间,被告人崔某某先后以家人生病、去世,父亲出车祸,被关进看守所等事由骗取杜某某9147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书证、物证以及电子数据所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诈骗他人财物9147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会仲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和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