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19〕190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81987********,汉族,本科文化,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住郑州市航空港区**镇**加油站南20米,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7月18日至2019年8月23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5月份至2015年9月份,被告人崔某某以北京**印刷上市公司的高管,可以购买其工作的上市公司原始股份,在投资公司原始股份盈利后按照投入金额的比例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12.5万元用于偿还赌债及网上赌博。
2.2013年11月份至2015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崔某某以其父亲某某崔为信阳教育局局长,可以投资承接学校的书籍、草坪、教学楼等项目可以分红为由,骗取被害人翼某某人民币163.3万元、赵某某人民币120万元钱、李某某人民币10万元,胡某某人民币52万元。被告人崔某某将骗取过来的大量钱财用于网上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辨认等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特别巨大的公私财物,共计人民币457.8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静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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