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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红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21987********,汉族,硕士研究生,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现住新乡市牧野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逮捕;因涉嫌诈骗罪,经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院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至6月,被告人崔某某谎称可以通过关系让被害人刘某甲的孩子到新乡市一中南校区上学,在新乡市文化桥等地骗取刘某甲3.2万元。

2、2019年3月至5月,被告人崔某某谎称可以通过关系让被害人于某某的孩子到新乡市师大附上学,在新乡市二十二中门口等地骗取于某某2.8万元。

3、2019年5月份,被告人崔某某谎称可以通过关系让被害人李某某的孩子到新乡市一中南校区上学,在新乡市二十二中学校操场、新乡市文化路**文具店门前骗取李某某2.7万元。

4、2019年5月份,被告人崔某某谎称可以通过关系让被害人王某某的孩子到新乡市师大附中金龙学校上学,在新乡市五一路胜利路交叉口、新乡市二十二中门口骗取王某某2.3万元。

5、2019年7月份,被告人崔某某谎称可以通过关系让被害人刘某乙的孩子到新乡市一中南校区上学,在新乡市**小区门口、新乡市一中东校区南门骗取刘某乙4.7万元。

综上,崔某某共诈骗5名被害人共计15.7万元,所得钱财用于个人消费。

案发后,崔某某主动到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通过其家属退赔被害人损失,获得全部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崔某某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吕某某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王某某、于某某、李某某、刘某乙陈述;

4.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案发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劲草

2020年3月2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新乡市牧野区**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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