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崔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405241996********,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山西省**县**镇**村**号,现住在山西省**县西**镇**村**号,联系方式18235******。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05月20日被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夏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执行逮捕,经夏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1日,在河南省夏某某**农贸区**庄村,受害人涂某某在网上发布了一条在“拼**”购买“苹果11”手机和11英寸平板电脑的信息,准备让别人帮忙代购,自己再从别人手中购买后销售赚取差价。5月11日,被告人崔某某用网名“**欢”的微信号加涂某某微信说帮忙代购物品,涂某某通过手机银行方式转账5499元后,崔某某虚构订单及物流发货信息却并未发货,经涂某某多次催促拒不退款。5月13日,被告人崔某某又用网名“人**暖”的微信号加涂某某微信说可以帮忙代购,涂某某通过手机银行方式转账4949元后,崔某某未完成订单并将涂某某微信拉黑,涂某某共计被骗10448元。2020年6月6日崔某某家人将崔某某诈骗涂某某钱款及损失全部退还被害人涂某某,涂某某对崔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要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崔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2、微信聊天及银行卡交易记录;3、被害人涂某某陈述;4、证人某某证言;5、被告人崔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崔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崔某某已将所骗财产全部退还被害人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光辉
检察官助理:闫向楠
2020年7月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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