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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崔某某,女,汉族,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60********,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县**乡**村。现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9月18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前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诈骗罪, 于2019年11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本院审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2020年2月13日两次退回前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前郭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起,被告人崔某某与被害人盖某某一起生活但未登记结婚。期间,被告人崔某某谎称盖某某给其亲属家孩子看病所开具的偏方导致孩子死亡,以需要赔偿孩子家属损失为由,骗取盖某某人民币513,305.02元。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崔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证人高某某、孟某某、杜某甲、张某某、马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周某某、杜某乙、郭某某、薛某某证言;

(三)被害人盖某某陈述;

(四)被告人崔某某供述与辩解;

(五)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军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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