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崔某某诈骗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桐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崔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9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县**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9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桐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被告人崔某某分二次交纳了共198元会员费进入“**平台”成为公司培训师后,在明知做兼职赚不到钱的情况下,为赚取提成而使用网络通讯软件以招聘兼职需要交纳会员费为名,诱骗他人交纳99元会员费进入“**平台”成为会员,再交纳99元成为高级会员的方法,于2018年2月25日至2018年6月4日间,被告人崔某某先后招聘会员1976名,其中普通会员640名计63360元、高级会员1336名计264528元,共计骗取“会员费”327888元,被告人崔某某非法获利26700元。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崔某某在辽宁省阜新市**县**乡**村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微信转账记录、借记卡产品资料查询单、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户籍证明等;

2、证人程某某、徐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宋某某、周某甲、李某甲、郑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胡某甲、梁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罗某某、刘某某、向某某、周某乙、胡某乙、李某乙、徐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等;

6、电子数据:蚂蚁网盟平台数据刻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生强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桐庐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