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吉林省农安县,公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镇**村**屯**组,住南宁市良庆区**小区**栋**房。2019年10月6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被告人崔某某在传销人员刘某某(已判刑)的邀请下前往南宁市江南区,加入了名为“资本运作业”的传销组织(以下简称“**组织”)。**组织通过鼓吹“资本运作”是国家暗中扶持的行业,加入该行业可以获得巨额回报,邀请亲戚、朋友到南宁市考察投资项目,诱使他人交纳申购款购买虚拟份额加入传销组织,从而形成上下线传销网络层级关系。**组织以申购份额的形式,要求参加者交纳3300元(人民币,下同)至69800元不等的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即加入者至少申购1份份额,第一份份额为3800元,第二份起均为3300元,每个身份证最多可以申购21份。**组织采用“五级三晋制”,对参加人员进行分级。即根据组织成员及其伞下人员申购的份额和发展情况不同,将组织人员进行层级排位,并规定低级别晋升高级别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所谓“五级”,就是根据参加者及其下线申购的份额将参加人员分为业务员-业务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个级别,其中,1—2份是业务员级别,3—9份是业务组长级别,10—64份是业务主任级别,65—599份是业务经理级别,600份以上是老总级别。所谓“三晋制”,就是低级别晋升高级别的三种办法,即主任以下级别晋升为主任级别只要份额累计到10份以上即可,主任级别晋升为经理级别,除累计份额达到65份以上外,还必须有2名直接下线人员为主任级别,经理级别晋升为老总级别,除累计份额达到600份以上外,还必须有3名直接下线人员为经理级别。
被告人崔某某加入**组织后直接和间接发展了桂某某、宋某某等下线人员。2011年5月,被告人崔某某根据**组织“五级三晋制”的计算方式达到老总级别。
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崔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银行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清单及交易对手明细、网络图、户籍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2.同案犯刘某某、周某某、徐某某、单某某、张某某、黄某某、胡某某、钟某某、高某某、鲍某某等人的供述;
3.被告人的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参与“资本运作”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组织,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牡丹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共二百二十一页。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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