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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河南省民权县人,身份证号码4114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商丘市雎阳区**中路**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河南省民权县**乡**村委**村**号)。被告人崔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8日至2020年2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被告人崔某某发展的下线谢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组织传销人员从合肥市转至滁州市,在滁州市南谯区**社区、**国际城等小区租住房内以“连锁经营”(又称“1040工程”、“阳光工程”)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要求参加人员缴纳3800元至69800元购买虚拟的份额获得加入资格。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晋制”,并按照发展下线人员购买虚拟份额的数量分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购买虚拟份额数量作为获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传销组织活动,通过经理室对传销人员实施管理,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该组织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次达三级以上,被告人崔某某在传销组织中达到老总级别(A级别),组织、领导传销人员在一百二十人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在逃人员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搜查笔录、经理室名单、银行流水单、租房合同、扣押清单、传销人员绘制图等书证;

2.证人闫某甲、付某甲、谢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刘某甲、张某丙、王某甲、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冯某甲、付某乙、冯某乙、冯某丙、冯某丁、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付某丙、李某甲、付某丁、郭某甲、李某乙、陈某甲、韩某某、张某庚、高某甲、程某某、刘某乙、李某丙、王某乙、付某戊、武某某、杨某某、张某辛、孙某某、付某己、陈某乙、高某乙、李某丁、冯某戊、张某壬、张某癸、闫某乙、朱某甲、王某丙、刘某丙心、朱某乙、林某某、高某丙、郭某乙、张某子、张某丑、郑某某、鲍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在一百二十人以上且层次达三级以上,属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高劼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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