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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等五人开设赌场案)_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住柳河县**镇**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0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住柳河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0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4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住柳河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0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4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住柳河县**镇**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柳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月10日被我院继续监视居住。

被告人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4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住柳河县**镇**小区。曾因盗窃罪,于2003年9月29日被柳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4日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0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王某某、杨某某、许某某、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5日至8月27日,被告人崔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合谋在柳河县**中学附近由崔某某承租的柳河县**小区**号楼**单元东侧车库内放置打渔机开设赌场。王某某雇佣柳某某为打渔机赌博操作上下分的员工,并招揽参赌人员;杨某某招揽参赌人员;崔某某找到吕某某(微信名“西瓜”),让吕某某顶名游戏厅老板身份并负责收钱。在此期间,被告人崔某某获得非法营利分成钱4600元,被告人杨某某获得非法营利分成钱4600元,被告人王某某获得非法营利分成1600元,被告人吕某某获得非法营利分成钱1200元。经通化市公安局鉴定:壹台捕鱼机(设有八个独立操作单元,全部完好,皆可正常使用)属于赌博机型机种。经柳河县公安局鉴定:“崔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现场距柳河县**学直线距离99.015米。案发后,扣押被告人崔某某赌资13200元;

2019年8月30日至9月12日,被告人告人崔某某、王某某、许某某在崔某某承租的**小区**号楼**号车库内放置打渔机开设赌场。崔某某雇佣李某某为打渔机赌博操作上下分的员工,王某某为崔某某跑腿并招揽参赌人员,崔某某向王某某支付非法营利的分成钱;由许某某招揽参赌人员,参赌人员所输的钱由崔某某返给许某某,许某某再按比例将钱返给参赌人员,并扣除一定的钱数作为好处费。在此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获得非法营利分成钱2000元,被告人许某某获得非法营利分成钱3400元。经通化市公安局鉴定:壹台捕鱼机(设有捌个独立操作单元,其中壹个单元损坏)属于赌博机型机种。经柳河公安局鉴定:“崔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现场距柳河县**小学直线距离178.924米。案发后,扣押被告人崔某某赌资561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王某某、杨某某、许某某、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伙同王某某、杨某某、吕某某、许某某在中小学附近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王某某、许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杨某某、吕某某在侦查机关以及检察机关能够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主动退缴赃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王某某、许某某、杨某某、吕某某均认罪认罚,应当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黑俊鲜

(院印)

2020年2月24日 

附:1.被告人现崔某某、杨某某、王某某、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被告人吕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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