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矿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31979********,汉族,中专文化,**集团**矿建五部工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桥南**号。2006年1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7月8日因吸毒被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5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10日被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1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定县,现住山西省平定县冶西镇**村**街。2017年因吸食毒品被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4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12日被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住阳泉市矿区**沟**号,1996年11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9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07年5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014年7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年4月16日因盗窃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6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4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17日被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3日由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张某某、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8日凌晨4时至6时,被告人崔某某、张某某、胡某某经预谋,由崔某某驾驶晋C****5哈飞面包车,在**集团**矿建五部工地实施盗窃,窃取YBK3-225M-630KW型电机一台,经鉴定价值5814元; 108*450矿用一米皮带直辊11个,经鉴定价值828元;108*450-2矿用0.8米皮带二连辊12个,经鉴定价值1175元。共计价值7817元。后销赃到辛兴村附近的废品收购站,赃款用于三人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说明、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阳泉市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检查笔录;6.辨认笔录;7.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张某某、胡某某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崔某某、张某某、胡某某为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崔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到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到九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霞
2020年8月19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平定县看守所;被告人崔某某现监视居住,住矿区桥南**号,联系方式1333353****;被告人张某某现监视居住,住平定县冶西镇**村**街,联系方式15003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材料九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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