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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等三人盗窃案)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331981********,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镇**村委会**小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振宇,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811992********,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宣威市**街道**社区**村**号。2011年7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宣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9月29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宣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刑期自2016年3月19日至2018年1月18日);2019年5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宣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自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6********,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宣威市**街道**村委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李振宇和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7日凌晨,被告人崔某某和李某某驾驶崔某某的一辆小货车到会泽县大井镇井田村委会艾乐地小组,盗窃了袁某某家的一头水牛,后由崔某某拉去卖掉。经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价值9000元人民币。

2.2020年3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李振宇和李某某驾驶崔某某的云D8T297号面包车到会泽县大井镇元塘村委会,盗窃了董某某家羊圈内的两只羊,拉至大井镇井田村委会小海子小组崔某某家猪圈内关着。被告人崔某某明知是二人盗窃所得,还提供羊圈关养,后将羊卖掉。经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价值4146元人民币。

3.2020年3月15日,崔某某在大井镇芦坪村委会良子上小组帮人盖房子时看到被害人杨某某家牛圈里有牛,后将该信息告知李某某。2020年3月26日夜间,被告人李某某和李振宇驾驶崔某某的云D8****号面包车将杨某某家的一头黑色黄牛盗走,后联系崔某某将牛藏在会泽县大井镇黄梨村委会一家牛圈内,由崔某某喂养。2020年4月9日崔某某将牛拉至昆明市寻甸县羊街牛马市场卖得赃款174000元,在返回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价值19610元人民币。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崔某某在销赃返回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李振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4 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笔录、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及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二手车买卖合同等;

2.被害人袁某某、董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杨某某、罗某某等六人的证言;

4.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

5.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对现场的辨认;

6.价格认定协助书、意见书及其通知书;

7.视听资料:光盘1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8月13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三被告人分别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赃物还予以窝藏和销售,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李振宇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追究确实充分。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本案三桩犯罪事实均属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均属主犯;被告人李振宇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和李振宇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锁丽

(院印)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三被告人现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85页、光盘1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3式9份;

5.换押证3份;

6.作案工具云D8****号面包车开庭时再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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