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980号
被告人崔某某,女,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03221987********,大专文化,无业,籍贯:山西省盂县,户籍**:山西省盂县**镇**村**居**号,住山西省盂县**。2020年8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崔某某于2019年10月左右开始在一个名为“**GG”的网络赌博平台上赌博。2020年6月28日至6月29日,为继续进行网络赌博,被告人崔某某虚构利用支付宝花呗在境外“刷单跑分”可以赚取佣金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汤某某的信任,被害人汤某某在太原市迎泽区服装城附近、小店区**路**花园住处内,通过支付宝花呗分三次向被告人崔某某转账共计30000元。被告人崔某某收到钱款后并未进行“刷单跑分”,而是将上述钱款全部充值于“**GG”网络赌博平台用于赌博,赌博赚取的20000元向被害人汤某某返还,第三次骗取的10000元至今未退还被害人汤某某。
2020年7月4日左右,被告人崔某某与被害人汤某某一起用餐饮酒后,以帮助被害人汤某某操作支付宝“刷单跑分”为由,登录被害人汤某某的支付宝账号,擅自将该支付宝绑定手机号码更改为自己的手机号码。在被害人汤某某发现后,被告人崔某某谎称需要在异地操作“刷单跑分”,要求被害人汤某某近期不要登录支付宝,并以可以帮助被害人汤某某还清支付宝借呗欠款8万余元为由,借用被害人汤某某的支付宝一年。2020年7月5日至7月10日期间,在未经被害人汤某某同意的情况下,被告人崔某某擅自使用被害人汤某某支付宝绑定的农业银行卡内25246元;中信银行卡内25000元;花呗16359元;借呗20000元,共计86605元,所得钱款全部充值至网络赌博平台输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某某人民币10000元,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被害人不注意之际,窃取被害人钱某某共计8660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滑晓艳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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