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8196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淄博市沂源县**镇**村**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11日,被沂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盗窃于2018年10月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9年1月25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6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5日5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在淄博市张店区金豪大厦西侧,窃取韩某某一辆红色绿源牌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483.33元。
2.2019年6月29日6时57分许,被告人崔某某在淄博市张店区**路**附近,窃取王某某一辆黑色立马牌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683.33元。
3.2019年7月4日7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在淄博市张店区**路**路乾兴超市门前,窃取孙某某一辆银灰色新日牌电动车,价值约150元。
4.2020年1月10日5时30分许,被告人崔某某在淄博市张店区**街**段一网亦家网吧对面,窃取单某某一辆灰色电动车,价值约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单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鉴定书;5.视听资料:视频监控;6.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业森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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