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5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捕前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乡**村**号。2018年5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6月17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崔某某在廊坊市广阳区第五大街创意广场北侧楼梯口处,秘密窃取张某某黑色SUV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270元。
2020年8月3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崔某某在廊坊市广阳区尚都金茂停车场,秘密窃取贾某某白色新日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3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一组;
2书证一部;
3证人孙某某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贾某某陈述;
5被告人崔某某供述与辩解;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祎
检察官助理:陈建新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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