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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5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捕前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2018年5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6月17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年8月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院批准,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崔某某在廊坊市广阳区第五大街创意广场北侧楼梯口处,秘密窃取张某某黑色SUV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270元。

2020年8月3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崔某某在廊坊市广阳区尚都金茂停车场,秘密窃取贾某某白色新日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3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一组;

2书证一部;

3证人孙某某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贾某某陈述;

5被告人崔某某供述与辩解;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祎

检察官助理:陈建新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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