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8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住保定市雄县**小区**号楼**室。2013年3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安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6年3月31日因盗窃被霸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6年7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定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7年5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7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2020年5月2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崔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定兴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崔某某在定兴县定兴镇**烟酒茶商店,趁店内无人时在柜台、屋内衣柜处盗取现金4300余元。
2020年8月5日6时30分许,被告人崔某某在邯郸市丛台区恒隆广场**网吧上网时,趁网管睡着盗取吧台现金1090余元。
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定兴县公安局城区刑警队破案经过、保定市韩村北路派出所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光盘制作说明、指认现场照片、安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霸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定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中共定兴县委组织部协同查核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雄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证明、户籍证明信等书证;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光盘三张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合法财产共计53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杰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定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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