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经检诉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483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本市武进区**镇**村委**号,住本市武进区**幢**室。被告人崔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崔某某至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丁堰街道,先后盗窃作案三起,共窃得电动车三辆,合计价值人民币3740元。
1.2019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崔某某至惠山区玉祁街道宝龙湖畔花城148号楼门口,采用钥匙桶锁等手段,窃得被害人赵某某停放于此的电动自行车一辆。
2.2019年9月24日晚,被告人崔某某至武进区礼嘉镇新城花苑3幢乙单元楼道内,采用搭线等手段,窃得被害人张某某停放于此的速派奇TDT2033Z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150元。后被告人崔某某将该车销赃给余某某,得款人民币200元。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已向被害人张某某退赔人民币2150元。
3.2019年10月19日晚,被告人崔某某至武进区丁堰街道观墩花苑19幢西侧,采用搭线等手段,窃得被害人尹某某停放于此的盛扬牌TDR1516Z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590元。后被告人崔某某将该车销赃给王某某,得款人民币700元。案发后,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尹某某。
归案后,被告人崔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电动车等物证;
2.非机动车详细信息、收款收据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尹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常州市武进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制作辨认笔录等;
8.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制作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江玉麟
检察官助理 肖煜炜
2020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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