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崔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黑龙江省尚志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31975********,朝鲜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尚志市**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尚志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被黑龙江省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曾因盗窃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6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延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他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19年7月27日至2019年8月10日、自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1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8日至9月8日、自2019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崔某甲于2019年3月25日13时许至当日14时许之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延吉市**街**小区**号楼**单元**室,用技术开锁手段,入室窃取被害人崔某乙存放在客厅书柜上的洋酒(价格不详,**牌**酒)一瓶。
被告人崔某甲于2019年3月27日10时18分许至当日11时26分之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延吉市**街**路的**楼**单元**室,用技术开锁手段,入室窃取被害人卞某某摆放在厨房酒柜上的**白酒(酒瓶内装有水)两瓶,绕道步行至现场西约1公里的延吉市**街**咖啡店附近,于当日12时14分进入**咖啡店东侧的**快递店将盗窃物品邮寄至孔某某处,当日12时26分离开**快递店。
被告人崔某甲于2019年4月11日23时38分许,在黑龙江省肇东市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身份证明、抓破经过、延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现场勘查、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被盗物品信誉卡存根、韵达快递下单凭证、聊天记录、运单轨迹、物品照片、被害人崔延彬住宅照片、洋酒盒照片、被告人活动轨迹查询信息、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入所健康检查表、情况说明;
(二)被害人崔某乙、卞某某的陈述;
(三)证人王某某、隋某某、孔某某、崔某丙、魏某某的证言;
(四)被告人崔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五)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甲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刁玉红
附:
1.被告人崔某甲现羁押于龙井市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目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