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1217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7196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河南省平舆县**镇**村委**庄(现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街**巷**号**楼)。2013年6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7月20日刑满释放。2013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3月27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10月4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7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9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6日12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永贤南路27号后门处,盗得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新日牌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46元)后逃离现场。
2.2020年4月10日9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市场**药店附近一间杂货店门前,盗得被害人陈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小刀牌两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25元)和电动车上一个红色头盔(价值人民币18元)后逃离现场。
3.2020年4月12日9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景塘街竹林路50号旁小巷内,盗得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雅迪牌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42元)后逃离现场。经人像比对鉴定,盗得被害人车辆的嫌疑男子与被告人崔某某为同一人像。
4.2020年4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风光路五巷2号的一楼走廊内,盗得被害人燕某某的一辆雅马哈牌女装摩托车后逃离现场。经人像比对鉴定,盗得被害人车辆的嫌疑男子与被告人崔某某为同一人像。
2020年5月8日13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在广州市黄埔区贤江路新二街六巷1号一楼被抓获归案,同时缴获被害人陈某甲被盗的红色头盔及作案工具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摩托车、头盔、铁条、螺丝刀、外套、鸭舌帽、皮鞋、雨伞等物证;
2. 受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车辆合格证、销售单据、发还清单、视频研判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等书证;
3. 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4. 被害人徐某某、陈某甲、李某某、燕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价格认定结论书、图像鉴定意见书、车辆痕迹鉴定等鉴定意见;
7. 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笔录材料;
8. 现场监控视频、沿途视频、审讯视频、搜查视频、抓捕视频等电子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惠萍
2020年9月9日
附:
1. 被告人崔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 缴获的作案工具铁条7支、螺丝刀1把;物证摩托车2台、电动车1台、黑色头盔1个、黑色鸭舌帽1顶、黑色皮鞋1双、黑色长袖外套1件、条纹雨伞1把,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3. 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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