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现住海城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被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被开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被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被辽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8日被开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5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8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福泽建筑工地福泽小区2号楼5单元门口,用随身携带的撬车工具将被害人赵某某所有的红色豪爵铃木110摩托车盗走。经岫岩满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700元。
2020年6月17日8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种子公司小区院内,用随身携带的撬车工具将被害人唐某某所有黑色轻骑了铃木110摩托车盗走。经岫岩满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崔某某盗窃两台摩托车共价值人民币2700元。
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刀、钳子等物证;
2.书证:案件来源与抓捕经过、人员档案表等书证;
3.被害人赵某某、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崔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卜长鹏
检察官助理:关丽丽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