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454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集团运营部经理,住济南市高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山东省东平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21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2日23时许,在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路东处,被告人崔某某将任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未拔掉钥匙的白色雅迪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的二轮电动车的价值为人民币2889元。
2020年4月26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崔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从被告人崔某某处扣押了被盗的雅迪牌二轮电动车,并已发还失主任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雪辉
助理检察官:秦晓琳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址(18865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光盘2盘。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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