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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盗窃案)_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5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3月27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23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6月24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4日8时许,在鞍山市铁东区大润发湖南店内被告人崔某某和马某某(已起诉)盗窃芙蓉王香烟6盒、苏烟4盒、人民大会堂香烟6盒、云烟8盒,共价值人民币760元。

2、2019年 10月12日10时许,在鞍山市铁东区汇源大道华润万家超市内,被告人崔某某盗窃鲁花花生油(5L)6桶,共价值人民币912元。

3、2020年 3月21日9时30分许,在鞍山市铁东区华润万家四隆花园店被告人崔某某盗窃鲁花花生油(5L)3桶,共价值人民币456元。

4、2020年 3月21日11时30分许,在鞍山市铁东区华润万家超市景子街店内,被告人崔某某盗窃鲁花花生油(5L)2桶,共价值人民币304元。

5、2020年 3月25日12时30分许,在鞍山市铁东区四隆花园华润万家超市内,被告人崔某某盗窃鲁花花生油(5L)2桶,共价值人民币304元。

6、2020年 6月8日10时许,在鞍山市铁东区解放东路大润发超市内,被告人崔某某盗窃蜂蜜2罐,共价值人民币109.02元。

7、2020年 6月10日14时许,在鞍山市铁东区解放东路大润发超市内,被告人崔某某盗窃公牛牌插排2个,共价值人民币124.4元。

8、2020年 6月22日11时30分许,在鞍山市铁东区二道街天河大厦佳泰乐超市内,被告人崔某某盗窃鲁花牌大豆油2桶,共价值人民币1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钳子1把、双肩包1个、红色把柄铁制钳子1把;

2.​ 书证:刑事判决书、案件来源、户籍证明等;

3.​ 证人赵某某、姚某某、勾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 辨认笔录;

7.​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箫

检察官助理:涂明

(院印)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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